19万纠纷18年审理未终结 陕西:“最漫长审判”背后的纠缠
时间:2025-01-24 22:51:51 出处:时尚阅读(143)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cc)记者刘敏、通讯员杨立宝鸡报道 “一审、纠未终二审、再审、再再审、最终审…...就是一个不到20万的欠债还钱的事儿,在法院审了18年,每次都胜诉,可现在还要再审,三分之一的人生就耗在这个官司上了”,11月12日,已年过六旬的陕西宝鸡人杨水生给《华夏时报》记者逐一出示着手里的5份裁定和判决,并讲述其遭遇的一起“小标的、大案件”。
20年前,杨水生经历了一次19.6万元的债务纠纷,诉请法院后历经6次审理却至今得不到结论,今年9月,他再接法院开庭传票,称11月6日还要就该案开庭。记者查阅历次法院文书发现,该案时间跨度之久、审理程序之反常均属罕见,一起案情并不复杂的小经济纠纷是如何演变为超过18年的“漫长审判”,其间起伏令人唏嘘。
19.6万质保金纠纷
据杨水生讲述,其本是宝鸡市扶风县新店乡农民,上世纪八十年代起“下海”组建了100多人的包工队,在陕西宝鸡、汉中等地承接建筑工程,1994年开始到西安发展。当年,扶风县新店建筑公司经理刘某为承揽一项工程,给杨水生手下的一个小包工头李占仓预付了17万元人民币的工程质保金,此后,因李占仓一直没有联系到所期待的工程,刘某便向李占仓讨要质保金和利息,李占仓遂找到杨水生,承诺将原本答应让刘某承建的工程交给杨水生的工程队干,条件是先付给他196133.40元的工程质保金以便清还给刘某。1995年3月2日,杨水生取出几年的积蓄,在扶风县城关信用社开了一张196133.40元现金支票交给了李占仓,并让自己的司机杨开红一起交给刘某,刘某写下了收条。
钱付出后,杨水生隔一段时间就找李占仓询问但持续两年一直没有结果,支付的19.6万元也要不回来。1997年,杨水生被逼无奈将李占仓诉至宝鸡市扶风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返还预付工程款196133.40及利息10万元(按当时信用社的利息0.08分计算)。而李占仓则否认与杨开红从杨水生处拿走现金支票及介绍工程之事,于是开始了漫长的审判。
18年审理未终
判决书显示,起初的第一被告是李占仓、第二被告是司机杨开红,宝鸡市扶风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李占仓接受了原告预交的工程保证金,但未给原告杨水生联系到工程,理应清退原告预交的质保金,并补偿损失,原告的请求应依法支持,第一被告(李占仓)提出反诉的请求不明确,并未交纳诉讼费用故无法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1998年4月28日,扶风县人民法院做出(1997)扶民初宁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两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未干工程质保金196133.40元及利息。”
扶风县法院作出判决后,第一被告李占仓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11月6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 (1998)宝市中法民终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撤销扶风县人民法院(1997)扶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2、该判决后十日内由李占仓返还杨水生196133.40元及利息。3、驳回杨水生对杨开红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李占仓不服终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1999年8月27日,宝鸡中院做出(1999)宝鸡市中法民再字《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一款(三)相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扶风县人民法院(1997)扶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撤销(1998)宝市中法民终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扶风县人民法院重新重审。
2000年,陕西扶风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对相关证据再次进行核实、认定。判决书显示:“经查1997年11月26日,本院同李占仓谈话时,其承认用杨水生的钱还了刘某的账。还有1995年3月2日储蓄存款开户单、刘某索款清单以及当事人诉辩在卷的佐证,足以认定”。
2001年4月6日,扶风县人民法院做出(2000)扶民再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占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水生质保金196133.40元及利息。
原审被告李占仓不服判决,又一次提起上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3月18日,做出(2001)宝市中法告民终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中,经向李占仓合法传唤,未到庭。又于2001年10月31日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仍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定:“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02年,杨水生依据法院判决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左右,执行法院执行回来了6万元欠款,除此之外便再无结果。
2010年2月2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做出的(2008)宝市中法民申字65号裁定书,审判裁决:“原审上诉人李占仓与原审被上诉人杨水生及原审被告人杨开红等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3月18日,做出(2001)宝市中法告民终字第12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查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终止原裁定的执行”。
2015年9月,已经65岁的杨水生再次收到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称该案将于11月6日再次开庭审理,杨水生、杨开红均认为程序违法而拒绝出庭。
三重再审引争议
对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2月2日做出的“中止原裁定执行”的民事裁定书。杨水生提出质疑,认为裁定书在程序和署名上严重违规,有明显错误。记者就此采访了陕西天时法律服务公司张党卫律师,张党卫认为,第一、按照该案诉讼的时间段,适用的是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第185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但是,该份裁定书是由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签署,而不是该院院长署名。第二、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 “(1)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应的民事裁决、裁定、不论以何种形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 一般只能再审一次。(4)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必须改判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请示上一级人民法院,并附全部案卷”。而该案至今已是于宝鸡市中院进行第三次再审,也与上述《规定》不符。
据《华夏时报》记者走访,这起并非复杂的经济纠纷经历的超过18年审理期间,当事人的人生均遭改变,原告杨水生因多年积郁,2004年后患上了脑血栓、高血压等病症,工程队便不再干了,每月和老伴只能靠900元的集体企业退休金维持生计,艰难度日;当年最初找李占仓联系工程的刘某已经去世;李占仓则一直继续承接工程,据周边人称“生意做得还不错”,记者至今仍无法联系到李占仓;该案最终结局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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